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張清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鈞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