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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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郁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庭郁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