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28號上訴人 李少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芳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叁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