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04號原告 何銅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高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