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玉小字第3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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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玉小字第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訴訟代理人  林豈儀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張麗婷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玉小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林傑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919元,及自民國(下同)10
5年6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
暨自105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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