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六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賴忠誠 │0000000│玖仟壹佰元│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限公司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