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上訴人與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5,5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