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4樓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 律師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開始發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九十六年執癸字第一三○五七號、第一三三三九號)在卷可稽,本院亦已於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裁定其羈押自上開案件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從而原羈押處分已告終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客體,已不存在,本院無從對該聲請再為審酌,聲請人之聲請自應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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