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7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被告前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不宜限制住居,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