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7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訴訟代理人 林 曉
被   告 安利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晴媛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72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12月11日下午3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7樓之
1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
」之區分所有權人,依住戶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月繳納管理
費新臺幣(下同)19,465元及依使用度數給付電費之義務,
而被告自民國100年11月至101年6月止,共計8個月,均
未繳納管理費,致積欠伊管理費155,720元,另被告積欠伊
自100年10月至11月之電費350元,合計積欠156,070元未
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
市前鎮區公所100年1月20日高市○區0000000000000號
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
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規約、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會議記錄積欠管理費之計算式暨明細、電費繳款通知單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700元
合計2,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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