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丙○○指定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犯行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並有羈押之必要,遂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迄今。
二、茲本院認被告二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原受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遂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曾吉雄法官陳明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