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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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
原告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妙勢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五千五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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