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三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丕銘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高明發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