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二十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該刑事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