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建忠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建忠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