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 中華民國 玖拾參年柒月柒日起羈押參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經查,本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依照證人乙○○、甲○○之證述、扣押偽鈔、贓物領據、鑑定書物等,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多次傳喚、拘提未到庭,嗣經通緝到案,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應予羈押。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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