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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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90號原告 劉常厚 被告 彭勝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勝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並於本院出庭意見表中表明願意出庭辯論。為保障其訴訟權,自有借提被告到庭應訊之必要,此項借提費用即屬訴訟行為須支出之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預納借提費用新台幣3,000元,逾期不預納,致訴訟無從進行,經本院定期通知被告仍不為墊支時,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美慧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2090 號裁定(101.12.17)[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2090 號裁定(102.03.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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