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至九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六至九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