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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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竊盜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柒月、參月又拾伍日、肆月又拾伍日、參月又拾伍日、肆月、肆月、肆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九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八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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