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蕭胤瑮法官雷淑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八│││││├─┼───────────────┼──────────────┼────┼───┼────┼───┤│2│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伍拾│││││七│││││├─┼───────────────┼──────────────┼────┼───┼────┼───┤│3│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壹│壹佰零伍│││││二│││││├─┼───────────────┼──────────────┼────┼───┼────┼───┤│4│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壹佰叁拾│││││八│││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