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調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761號
異 議 人  趙揚坪
相 對 人  趙揚桐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月10日105年度士簡調字第
761號返還代墊款事件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提
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相對人已就調解筆錄閱覽無
異議才簽名,原調解筆錄正本之給付日期「民國106年12月
10日」之記錄正確,且與原本相符,書記官所為處分書更正
給付日期為「105年12月10日」有誤,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士簡調字第761號返還代墊款事件,兩
造於105年11月25日先由調解委員為其等調解,兩造並於調
解委員前調解成立,並先由調解委員手寫之調解筆錄上記載
「相對人(即異議人)願於民國105年12月10日前付新臺幣
柒萬元。」,兩造均有簽名其上,此有手寫調解筆錄在卷可
查(見本院卷第52頁)。嗣再由書記官將上開手寫之調解筆
錄繕打為電腦列印之調解筆錄,書記官將前開手寫調解筆錄
給付日期「105年12月10日」繕打為「一零六年十二月十日
」顯係誤繕,且該電腦列印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均因書記
官誤繕而有錯誤之情事,經相對人聲請更正,書記官將該誤
繕之日期以處分書更正之,核無違誤,異議人不服,具狀聲
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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