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許祐銘
       陳正義
       鄧鈺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12月2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5384698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祐銘、陳正義、鄧鈺興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12月23日0時5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統領百貨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許祐銘、陳正義、鄧鈺興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㈢關係人 劉育誠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現場監視器翻攝照片4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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