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