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承租人接受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
零伍拾貳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公尺2,286元×系爭土
地面積1800㎡×請求接受補償比例1/3=1,371,600元),應徵調
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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