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承租人接受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柒仟
零伍拾貳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公尺2,286元×系爭土
地面積1800㎡×請求接受補償比例1/3=1,371,600元),應徵調
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