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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