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賢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捌佰
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