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98年6月4日宣
示辯論終結,原告委請送達代收人甲○○到庭陳述意見,惟漏未
檢附委任狀,是其程序要件尚有不備,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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