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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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五八四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六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