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4年10月20日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971號),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95年12月10日更犯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1月9日判處拘役50日(96年度豐交簡字第24號),並已於民國96年2月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所定得撤銷緩刑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