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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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4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4項、第6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前科紀錄,於98年間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通緝,顯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3月24日裁定羈押,並於99年6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認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有扣案證物及通訊監察譯文足證,且上開羈押原因尚存,而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4日再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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