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陳炳彰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20日下午
2時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