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甲○○之收養關係,並提出其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甲○○除戶謄本及財產資料等文件向本院聲請許可終止前開收養關係。惟揆諸前揭條文,本件應由聲請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之住所位於台中市○○○街82之3號5樓之1,此有聲請人戶籍謄本在卷並經其陳述明確。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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