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80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勳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017號),本院受理後(101年度易字第34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勳輝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件均引用更名後名稱)。
二、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賴勳輝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101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犯罪事實:賴勳輝於100年3月12日下午8時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拾獲 廖美嬌 所遺失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悠遊聯名卡(具信用卡兼悠遊卡、悠遊錢包功能)1張(卡號詳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悠遊聯名卡侵占入己。嗣賴勳輝於侵占該悠遊聯名卡後,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接續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持上開悠遊聯名卡放置於悠遊卡感應器上,以感應刷卡方式購買商品或小額消費,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小額消費而無需付款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9,065元(原起訴書漏載如附表一所示各筆小額交易部分應予補充)。又因該悠遊聯名信用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消費金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上開附表二便利商店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各自動加值500元1次(加值次數共計18次),嗣廖美嬌於100年5月3日接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寄發之信用卡帳單,發覺上開悠遊聯名卡遭人盜刷而報警處理,經調閱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頂好超市明志分店之監視錄影畫面,查知賴勳輝騎乘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證據:
(一)被告賴勳輝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101年度偵緝字第2017號卷第16頁、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492號卷第22頁)。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蓓琳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0年度偵字第19033號卷第6至9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廖美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0年度偵字第19033號卷第10至12頁)。
(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相關資料、持卡人聲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頂好明志店
100年4月25日下午10時51分48秒許之被告購物於收銀櫃臺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張(見100年度偵字第19033號卷第13至16、17、18、19頁)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勳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及同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又被害人廖美嬌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悠遊聯名卡(卡號詳卷),係信用卡兼具悠遊卡、悠遊錢包功能,在儲值於悠遊卡、悠遊錢包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或「悠遊錢包」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悠遊錢包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自動加值,此時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是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持卡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自動加值收費設備刷卡加值,並獲取如附表一所示小額消費無須付款之不法利益,其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再悠遊卡屬非記名式票卡,並不限於本人始可持卡消費,悠遊卡特約商店亦無因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故被告於自動加值後使用悠遊卡所儲值之款項消費部分,自不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原載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惟經審酌該起訴書前後意旨,應認該法條部分係屬誤載,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101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而認被告本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37條及同法第339條之
1第1項、第2項,併此敘明。
(二)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行為,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內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
(三)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2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所得不法利益為9,065元,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銀行損失金額,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及證明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492號卷第24、25、26頁),本院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明顯過重,並非相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被告因一時貪念而為本件犯行,犯罪後已深知悔悟,且已賠償銀行所受損失,如上所述,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附表一(附註:頂好明志店: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址設新北市○○區○○路○○號)┌──┬───────┬────────────────┬───────┐│編號│時間(民國)│地點│獲得不法利益│││││金額(新臺幣)│├──┼───────┼────────────────┼───────┤│1│100年3月12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8時許││105元│├──┼───────┼────────────────┼───────┤│2│100年3月13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8時6分許││232元│├──┼───────┼────────────────┼───────┤│3│100年3月14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許││23元│├──┼───────┼────────────────┼───────┤│4│100年3月14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1分許││191元│├──┼───────┼────────────────┼───────┤│5│100年3月15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3分許││43元│├──┼───────┼────────────────┼───────┤│6│100年3月16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1分許││23元│├──┼───────┼────────────────┼───────┤│7│100年3月16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2時17分許││32元│├──┼───────┼────────────────┼───────┤│8│100年3月16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41分許││69元│├──┼───────┼────────────────┼───────┤│9│100年3月17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1分許││43元│├──┼───────┼────────────────┼───────┤│10│100年3月17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7時59分許││200元│├──┼───────┼────────────────┼───────┤│11│100年3月18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6分許││23元│├──┼───────┼────────────────┼───────┤│12│100年3月18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7時21分許││138元│├──┼───────┼────────────────┼───────┤│13│100年3月19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2分許││23元│├──┼───────┼────────────────┼───────┤│14│100年3月19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6時59分許││246元│├──┼───────┼────────────────┼───────┤│15│100年3月22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1分許││23元│├──┼───────┼────────────────┼───────┤│16│100年3月22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32分許││105元│├──┼───────┼────────────────┼───────┤│17│100年3月23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8分許││43元│├──┼───────┼────────────────┼───────┤│18│100年3月23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7時33分許││103元│├──┼───────┼────────────────┼───────┤│19│100年3月24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1分許││58元│├──┼───────┼────────────────┼───────┤│20│100年3月24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41分許││348元│├──┼───────┼────────────────┼───────┤│21│100年3月25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1分許││43元│├──┼───────┼────────────────┼───────┤│22│100年3月26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4分許││23元│├──┼───────┼────────────────┼───────┤│23│100年3月28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6分許││23元│├──┼───────┼────────────────┼───────┤│24│100年3月28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7時40分許││153元│├──┼───────┼────────────────┼───────┤│25│100年3月29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4分許││23元│├──┼───────┼────────────────┼───────┤│26│100年3月29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6時57分許││164元│├──┼───────┼────────────────┼───────┤│27│100年3月30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9分許││23元│├──┼───────┼────────────────┼───────┤│28│100年3月30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25分許││317元│├──┼───────┼────────────────┼───────┤│29│100年3月31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2分許││43元│├──┼───────┼────────────────┼───────┤│30│100年3月31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7時55分許││291元│├──┼───────┼────────────────┼───────┤│31│100年4月1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1分許││43元│├──┼───────┼────────────────┼───────┤│32│100年4月1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7時55分許││490元│├──┼───────┼────────────────┼───────┤│33│100年4月2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5分許││43元│├──┼───────┼────────────────┼───────┤│34│100年4月2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20分許││406元│├──┼───────┼────────────────┼───────┤│35│100年4月3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時38分許││320元│├──┼───────┼────────────────┼───────┤│36│100年4月4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3分許││43元│├──┼───────┼────────────────┼───────┤│37│100年4月6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7分許││23元│├──┼───────┼────────────────┼───────┤│38│100年4月6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0分許││324元│├──┼───────┼────────────────┼───────┤│39│100年4月7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許││43元│├──┼───────┼────────────────┼───────┤│40│100年4月8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5分許││43元│├──┼───────┼────────────────┼───────┤│41│100年4月8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5分許││255元│├──┼───────┼────────────────┼───────┤│42│100年4月9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許││43元│├──┼───────┼────────────────┼───────┤│43│100年4月10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時57分許││314元│├──┼───────┼────────────────┼───────┤│44│100年4月11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許││43元│├──┼───────┼────────────────┼───────┤│45│100年4月12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6分許││43元│├──┼───────┼────────────────┼───────┤│46│100年4月12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1分許││373元│├──┼───────┼────────────────┼───────┤│47│100年4月13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7分許││43元│├──┼───────┼────────────────┼───────┤│48│100年4月14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9分許││43元│├──┼───────┼────────────────┼───────┤│49│100年4月15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7分許││43元│├──┼───────┼────────────────┼───────┤│50│100年4月15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1時1分許││175元│├──┼───────┼────────────────┼───────┤│51│100年4月16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午9時5分許││43元│├──┼───────┼────────────────┼───────┤│52│100年4月16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1時14分許││450元│├──┼───────┼────────────────┼───────┤│53│100年4月18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1分許││43元│├──┼───────┼────────────────┼───────┤│54│100年4月18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8分許││304元│├──┼───────┼────────────────┼───────┤│55│100年4月19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3分許││43元│├──┼───────┼────────────────┼───────┤│56│100年4月19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4分許││180元│├──┼───────┼────────────────┼───────┤│57│100年4月20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9分許││59元│├──┼───────┼────────────────┼───────┤│58│100年4月20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7時26分許││315元│├──┼───────┼────────────────┼───────┤│59│100年4月21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8分許││43元│├──┼───────┼────────────────┼───────┤│60│100年4月21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3分許││383元│├──┼───────┼────────────────┼───────┤│61│100年4月22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3分許││43元│├──┼───────┼────────────────┼───────┤│62│100年4月23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8分許││23元│├──┼───────┼────────────────┼───────┤│63│100年4月23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1時17分許││198元│├──┼───────┼────────────────┼───────┤│64│100年4月25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許││43元│├──┼───────┼────────────────┼───────┤│65│100年4月25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7分許││319元│├──┼───────┼────────────────┼───────┤│66│100年4月26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8時59分許││43元│├──┼───────┼────────────────┼───────┤│67│100年4月26日│某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下午10時50分許││120元│├──┼───────┼────────────────┼───────┤│68│100年4月27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許││43元│├──┼───────┼────────────────┼───────┤│69│100年4月28日│某全家便利商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小額消費│││上午9時許││43元│├──┴───────┼────────────────┴───────┤│小額消費而無需付款之│9,065元││財產上不法利益合計價│││值││└──────────┴────────────────────────┘附表二┌──┬───────┬────────────────┬───────┐│編號│時間(民國)│地點│金額(新臺幣)│├──┼───────┼────────────────┼───────┤│1│100年3月12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8時│││├──┼───────┼────────────────┼───────┤│2│100年3月15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上午9時3分│││├──┼───────┼────────────────┼───────┤│3│100年3月18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7時21分│││├──┼───────┼────────────────┼───────┤│4│100年3月23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7時33分│││├──┼───────┼────────────────┼───────┤│5│100年3月25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上午9時1分│││├──┼───────┼────────────────┼───────┤│6│100年3月30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10時25分│││├──┼───────┼────────────────┼───────┤│7│100年3月31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7時55分│││├──┼───────┼────────────────┼───────┤│8│100年4月1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7時54分│││├──┼───────┼────────────────┼───────┤│9│100年4月2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10時20分│││├──┼───────┼────────────────┼───────┤│10│100年4月6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10時50分│││├──┼───────┼────────────────┼───────┤│11│100年4月8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10時55分│││├──┼───────┼────────────────┼───────┤│12│100年4月11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上午9時│││├──┼───────┼────────────────┼───────┤│13│100年4月14日│全家便利商店福原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上午8時59分│││├──┼───────┼────────────────┼───────┤│14│100年4月16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11時14分│││├──┼───────┼────────────────┼───────┤│15│100年4月18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10時58分│││├──┼───────┼────────────────┼───────┤│16│100年4月20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7時26分│││├──┼───────┼────────────────┼───────┤│17│100年4月21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10時53分│││├──┼───────┼────────────────┼───────┤│18│100年4月25日│頂好明志店悠遊卡端末設備│加值500元│││下午10時57分│││├──┴───────┼────────────────┴───────┤│自動加值金額合計│9,0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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