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97年度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35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壹日,該判決已於97年12月19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
2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2、93頁),被告遲至98年1月6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所蓋收文戳章可稽,是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