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42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蔡佩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結果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每月扶養 蔡欣汝 、 蔡育烝 各45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蔡欣汝、蔡育烝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蔡金城 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0.受扶養人蔡欣汝、蔡育烝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蔡金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國泰人壽、南山人壽保險契約
(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及保單質借契約書影本。
12.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健保費、電信費、醫藥費、零用金證明資料影本。
13.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如係因繼承所得,請提出遺產稅繳交證明)。
14.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 洪麗惠 、 郭秀娟 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5.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居所何在,並提出證明。
16.其餘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理由,並提出證明資料。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