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1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