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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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庚○○
相 對 人 己○○
      丁○○
      甲○○
      丙○○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5,300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員簡
字第2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計算書
┌──────┬───────┐
││新台幣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原繳4,410元│
││,97年12月17日│
││退還3,410元)│
├──────┼───────┤
│測量費│新台幣4,300元│
├──────┼───────┤
│合計│新台幣5,3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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