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16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0月5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932423601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行為人或嫌疑
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證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移送意旨謂:被移送人甲○○意圖得利,於民國(下同
)99年9月29日於台北縣永和市以新台幣5000元之代價與不
特定男客從事違法性交易,而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云云。
三、經查,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甲○○有涉嫌賣淫行為,係
以其於99年10月1日警訊時之自白:「我最後一次是於99年9
月29日下午19時許,在台北縣永和地區(正確的旅館地點及
房號我忘記了)與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從事全套性在易(以男
性生殖器官插入我的生殖器官,直到射精),該次收費新台
幣5000元。」云云。惟查本件移送機關於99年10月1日15時
許,撥打簡訊內容:「非凡外送美女如雲陸妹日 韓妞 金斯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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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3K起0000000000」(從+000000000000發送)。警方於
上述時地查獲嫌疑人甲○○(00年0月00日生。証號000000
00000從事性交易,經嫌疑人坦承,於99年9月29日約19-20
時許,於台北縣永和市之賓館(賓館正確名稱房號已忘記)
內,與一不知名男子從事性交易,經嫌疑人坦承不諱全案移
送偵查隊偵辦,被移送人雖為上述時地為前開自白,惟被移
送人是否另於何時間?在何地點?與何人從事違法性交易?
代價多少?則無證據證明,從而,尚難僅憑被移送人前開不
明確之自白,逕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
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之行為,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既與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定處罰要件不符,自應不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