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抗
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號)如數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