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怡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壹佰参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怡廷於民國93年3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98元及費用98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林怡廷於民國94年8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45元及費用31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怡廷431│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3750│0000000000│06月24日│││││元│205│起│││├──┼───┼─────┼──────┼──────┼───────┤│002│新臺幣│林怡廷557│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91268│0000000000│06月16日││點六三│││元│701│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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