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振斌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