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93號、102年度訴字第576號、102年度訴字第674號、102年度訴字第48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然本件所處之宣告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修正前後並無影響,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102年7月22日下午2時│││犯罪日期│102年1月31日│35分採尿送驗時起回溯│101年11月20日││││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61號│字第899號│毒偵字第24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93號│102年度訴字第576號│102年度訴字第6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8日│102年9月30日│102年11月28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93號│102年度訴字第576號│102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23日│102年10月17日│102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7號│第3594號│第24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間某日至101│││││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2號││││││││├───┬────┼──────────┼──────────┼──────────┤││││││││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0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85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