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蔡承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
105年1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0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