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青(原名林雲青)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青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接續執行,於民國103年6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104年6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