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張晏榕
被   告  楊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9日將車號00-0000號車輛交
由原告維修,原告業已維修完成,但被告應給付之維修費用新臺
幣(下同)13,500元,僅給付6,000元,迄尚積欠原告7,500元,
迭經催討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簽單乙紙為證,被告則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惟以書狀辯稱:原告擅自更換鼓風機致增加維修
費用9,000元云云,然原告陳稱:實際上被告就整個車輛修理的
鼓風機晶體、鼓風機,還有工資,共15,000元,後來打九折為
13,500元,被告僅付了6,000元,還差7,500元沒付,被告也有簽
名確認(見本院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核與原告據
以提出之簽單內容相符,是被告所辯,即難憑採,從而,原告本
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姚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