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小字第4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蔡宗揚
       林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
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零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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