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附設新北市私立福幼
幼兒園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雖曾表明被告應返還彩色數位複合機乙台(Canon
牌iRC-5185i型、機號:MFB00001),惟未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
資料以供核算,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系爭訴訟標的【
即Canon牌iRC-5185i型、機號:FB000014之彩色數位複合機】之
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連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925,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