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宇聖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山
訴訟代理人  黃心葦
訴訟代理人  胡純甄
被   告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購買鋁螺帽零件,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業
交貨驗收完畢,惟被告迄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17,430元
之事實,業據提出採購單、應收帳款明細、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
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姚孟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