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益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才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後之同年二月二十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六千零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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