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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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2號原告 王永祥 被告 戴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請求確認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計32公畝85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 童小段 61-4、56-
1、57-6、59-10、60-4計10公畝86平方公尺、所有權1/5之土地,土地附屬建物計2,865.76平方公尺等所有權應為 王治民 所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案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怜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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